
黄军林
律师
分享案例,公司财务人员周五下午去银行办好事,离下班时间还有两个小时,未返回公司,直接骑电瓶车回家,不幸在小区里被车撞(肇事司机后被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),事故发生的时间为下午三点一刻左右。 起初工伤认定部门的老师说一看材料就说,下班时间不对啊,后就下班时间这一问题反复和他们沟通并写了一份情况说明 阐明律师观点:员工周五办完事回家,没必要再回公司,这是合理的时间,这种情况应算“上下班途中”,最终被定性为工伤。 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六)项规定:“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、客运轮渡、火车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工伤”,如何认定“上下班途中”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列举了如下几种: (一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 (二)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 (三)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,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; (四)在合理时间内。
2020-04-09 16:14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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